开封县某中学校长任某某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国有财产分近20万。9月26日,开封县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各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徐某单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至2010年4月,开封县某中学将收取的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除2007年上缴财政少部分外,其余不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管理,而由学校自己管理开支。被告人任某某作为学校校长,被告人徐某作为学校财务主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校领导组会研究的形式,将收取的该单位其中人民币198375元以业绩奖、考勤奖、期末奖、中招奖、量化考核奖、行管人员补助等名义发放给教职工。
法院审理认为:该中学主体上属国家事业单位,被告人任某某、徐某分别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客观上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出自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开庭审理时,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