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四海,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河南省尉氏县庄头乡三杨村三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1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3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豫0212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以杨四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罪犯杨四海以患有酒精性肝硬化为由,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2月5日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电话:0371-26765030,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