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永康,男,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镇刘铁村7组39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9月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9月5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1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未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2025)豫0212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永康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5年11月20日,罪犯张永康以其患有尿毒症、高血压需要长期服药、定期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7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202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9日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电话:0371-26765059,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