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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 张永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07 09:22:13


   罪犯张永康,男,汉族,19875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镇刘铁村739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9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95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1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未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51125日作出(2025)豫0212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以张永康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51120日,罪犯张永康以其患有尿毒症、高血压需要长期服药、定期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617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202617日至202619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电话:0371-26765059,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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