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慢,女,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县兴隆乡石牛村三组3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豫0212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以姜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罪犯姜慢以哺乳期为由,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202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7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电话:0371-26765030,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