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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樊倩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16 11:14:10


   罪犯樊倩男,女,汉族,1995年11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温县黄庄镇西韩村振兴街1排16号。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6月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4年12月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5年4月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未执行),后因其是正在怀孕的妇女,2025年4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2025)豫021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樊倩男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刑罚执行期间,罪犯樊倩男以哺乳期为由,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16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2025年1217日至2025年1219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371-26765082,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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