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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李秋凤、赵玉玲等犯诈骗罪系列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6 15:53:17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已于近日受理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秋凤、赵玉玲等人犯诈骗罪系列案件,因所涉被害人众多,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通过互联网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详见《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相关诉讼意见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述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联系, 

1.涉李秋凤、赵玉玲、郭秋香、李丽、李东平、赵彦修、杜定温、李峥、张建新、方秀东、马加乐、刘卫敏等,联系电话0371-26765082

2.涉夏桂英、武玉华、李兴隆、杨凤启、王明君、张西恩、崔会丽、焦变芳、赵宇慧、王继民、史美红、刘趁选等,联系电话0371-26765039

3. 涉吴桂琴、张琼、侯庆玲、郎平、刘市委、苏凤林、刘路平、费丽、李秀英、任庆存、吕保山、李玉霞、张绍中等,联系电话0371-26765059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你作为本案被害人,在审理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

2.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3.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也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4.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6.对于办案人员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如果你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讼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必要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9.若你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座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在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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