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敬奎,男,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闫楼村7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1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1月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于2023年12月2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月4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2024)豫021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敬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罪犯刘敬奎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3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电话:0371-26765039,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