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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刘敬奎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0 18:25:52


  罪犯刘敬奎,男,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闫楼村7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0月1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1月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于2023年12月21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1月4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2024)豫021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敬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罪犯刘敬奎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3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电话:0371-26765039,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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