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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石春丽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08 19:11:12


犯石春丽,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张楼村委王洛砦五组2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月2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8月14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2023)豫021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以石春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罪犯石春丽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向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11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电话:0371-26765039,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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