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90后”的学生,哥们义气甚浓,接到“哥们”的帮忙电话后,他义不容辞赶到现场“帮忙”。7月26日,开封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永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文某永是一名17岁的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平时不努力学习,整天结交些“混子生”,拉帮结派。2010年1月3日下午,开封县某村的杨某、杨某某等人上学途中遇到本乡某村的刁某某(已治安处罚)等人,刁某某等人对杨某等人辱骂后将他们拦住,对杨某进行殴打。随后刁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文某永帮忙,文某永赶到现场后用摩托车将杨某的右腿撞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永与受害人杨某双方在民事赔偿方面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受害人对被告人文某永表示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文某永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永系初犯,且是在校学生,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更有利于文某永的改造、成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