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引起言语不和,激动的他竟然脱下自己的拖鞋打向对方的脸,致使对方左耳鼓膜穿孔。7月20日,开封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民拘役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13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武某民在村委办公室内与村支书武某某、村委会计田某某、村委干部武某某解决其与本村村民武某某土地纠纷之事时,因言语不合,武某民同武某某发生争吵,武某民脱下自己所穿的拖鞋,用右手持拖鞋打武某某的脸部,致使武某某的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武某某的左耳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民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武某民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当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