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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九次盗窃电瓶总值2.8万元 获刑四年罚款万元

  发布时间:2010-06-29 08:26:04


   几个臭味相投的无业青年,为了发一笔横财,竟然疯狂盗窃机动车电瓶。6月28日,开封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付生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2日,被告人陈付生分别伙同杜发展、张为民、董得强(三人已判刑)在开封县、兰考县等地的饲料公司、加油站、公路管理所等地,共盗窃机动车电瓶等物品共计九次三十一块,盗窃汽车轮胎三十八条,盗窃变电站的半成品铜块20块,总价值28368.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付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结合其犯罪的情节,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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