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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抢劫出租车司机六次 累犯一审获刑十三年

  发布时间:2010-01-25 20:51:48


    胆大包天、胡作非为的一无业青年竟然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先后六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抢劫财物。1月20日,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结张小龙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小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夜24时左右,被告人张小龙(男,24岁,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袁坊乡人。2006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在开封县袁坊乡徐庄村北地小堤上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王某某现金230余元及万利达手机一部;

    2009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小龙在开封市鼓楼区和平街北口持刀抢劫连某一部N2手机,价值1209元;

    2009年8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小龙伙同小伟(在逃)在开封县袁坊乡袁坊村北地小堤上抢劫出租车司机张某现金400余元及诺基亚N95手机一部,价值2327.5元;

    2009年9月12日1时左右,被告人张小龙在开封县袁坊乡徐庄村东南地的树林附近抢劫出租车司机孙某某现金630余元及三星V608手机一部,手机价值870元;

    2009年9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张小龙在开封县袁坊乡徐庄村东南地的树林附近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罗某某现金30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

    2009年9月16日2时左右,被告人张小龙在开封县袁坊乡军张楼村南大堤上准备抢劫出租车司机王某某时,被开封县公安局袁坊派出所民警抓获,抢劫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小龙多次抢劫,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人张小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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