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收购银行卡、手机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案件,十名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刑。
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间,十名被告人通过相互介绍,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收购并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上述银行卡最终被网络犯罪团伙绑定到“天宫、金流”第四方支付平台为其网络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十被告人各自名下的银行卡进项流水上百万到数千万不等,通过转售银行卡获利1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十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等条款的规定,十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六千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与手机被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近年来,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随着通讯、金融、互联网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地,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上游犯罪团伙需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使用他人身份注册的手机卡、银行卡来进行网络犯罪活动。当一个人提供、出售包含自己身份信息的手机卡、银行卡的时候,就在事实上成为了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因不能直观地看到危害后果,导致其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为人忽视,我们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