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在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景冬果的主持下,申请人张某爷爷终于接到了孙子的赔偿款,多年的心结终于解开。
1998年4月14日,原告张某在上学途中走到由兴隆乡所有、裴某承包经营的预制厂墙外小道步行去上学时,墙体倒塌,将张某砸伤。原告张某在兴隆乡卫生院、开封骨科医院、开封郊区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上段骨折”,在开封骨科医院住院二次共计51天,痊愈出院后留下残疾,经祥符区(原开封县)法院法医技术鉴定其右腿比左腿短3厘米为10级伤残。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住院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三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但是因被告某村委迟迟不给付剩余的7412.15元,加上村委换届等原因,使得这起案件经过二十余年仍未才得以解决,成为张某爷爷心中难以解开的心结。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景冬果接手案件后,对张某的遭遇十分同情,她积极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将张某家庭中的困难处境以及村委不履行判决的后果一一进行讲解,让村委权衡利弊。经过多轮沟通交流,讲解法律知识、陈明利害,村委终于将剩余的案款交给了张某的爷爷,使这起长达二十余年纠纷案彻底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