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0日,开封县法院审结张见喜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见喜拘役二个月。
现年63岁的张见喜是开封县陈留镇人,年逾六旬的他并没有改变脾气暴躁,遇事易冲动的性情。2009年7月4日下午6点多钟,被告人张见喜在自己家西墙外因琐事与本村13岁的男孩张某某发生口角,张见喜说:“我都是你爷爷辈的,你个小娃子和你爷爷争吵什么?”遂拉住张某某找其家长。因遭到张某某的辱骂,张见喜用一把铁锹将张某某的胳膊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见喜已对受害人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见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见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能赔偿受害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见喜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