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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驳回上诉的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1-04 11:10:50


近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后,某农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来,某合作社与某公司、其下属项目部因劳务合同引发纠纷,2019年3月3日某公司的下属项目部与该合作社本着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范围、承包金额、承包树种等一系列内容,后又附加相应的补充协议,并加盖双方当事人公章。但在施工过程中因某公司提供的个别草皮、花木等存在品质问题,个别其他项目施工损坏已种植好的苗木草皮,且出现个别协调不力附近群众阻工等问题,致使该合作社付出了额外的人工,双方当事人在结算工程价款时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该合作社起诉至祥符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某公司在赔偿该合作社应有的工程款时,还应酌情补偿该合作社因其树种部分变更而产生的额外劳务费用50000元,判决后该合作社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及种植用工说明、种植劳务价格、补充协议、验收统计表、结算单、微信群聊天记录,借支单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种植劳务价格计算劳务费。虽有部分树种变更,但某公司根据变更后树种的规格,结合合同约定树种的规格按相同或相近的规格进行结算,也符合合同约定,且该结算表上有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妻子朱某、其子黄某某签字确认实际工程量,某公司根据验收结果结合2019年3月3日该合作社与某项目部签订协议书及附件景观工程苗木种植用工说明、种植劳务价格,制作了施工结算单,该结算单某合作社虽未签字或盖章确认,结合该案案情,亦属有效,法院应予以确认,故中院驳回该合作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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