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陈某超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超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赵某玲、刘某常、陈某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人民币六十五万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陈某庄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万至二万元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陈某超以尉氏县洧川镇陈某超别墅和所开办的公司为据点,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以提供参股分红、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福利、出事后跑事平事等形式拉拢、维系组织成员,形成了以陈某超为组织、领导者,以陈某、赵某玲、刘某常为骨干成员,以陈某庄、陈某龙等为积极参加者,以陈某祺、梁某保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陈某超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大肆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二十余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十余种罪名,致伤多人。通过强行入股、非法占地建厂转租、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形式,大肆聚敛钱财。该组织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把控洧川镇土地资源,严重干扰、破坏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秩序,严重危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