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开封县法院审结田振宇盗窃、王敬安销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田振宇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敬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现年21岁的田振宇是开封县杜良乡卫生院的工人,看到别人做生意或者外出打工能挣大把的钱,而自己在这个小小的卫生院,拿着可怜巴巴的几百块钱工资,好逸恶劳、游手好闲的田振宇心里很不是滋味,遂产生了走犯罪道路生财的歪念。在2009年6月28日夜22时许,田振宇窜至其所在乡某村王某某开的联通营业厅内盗窃6500元现金和36部手机(手机经鉴定价值13120元),后田振宇将18部被盗手机交给本单位职工王敬安进行销赃,价值678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振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振宇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未给受害人造成较大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敬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敬安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