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4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郭某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鹏参加了以贾惠超(已判刑)、刘某志(在逃)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年以来,该组织在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周边一带,采取滋扰、恐吓殴打、侮辱、纠缠等方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替人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控制了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兴隆乡及周边赌场,进而垄断了该区域赌场内的“放冲”,该组织在当地称霸一方,导致多人身负重债,有家不敢回,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郭海鹏在该组织中为一般参加者。2016年3月-4月份,郭海鹏伙同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张某辉(已判决)、李某(已起诉)在开封市金明区一家门面房二楼李某英等人开设的赌场内“放冲”,提供赌资达62万余元,渔利10万余元。另,因被害人邵某欠郭某鹏、张某辉3.7万元赌债未还,郭某鹏等人对邵某采取非法拘禁,恐吓、殴打、羞辱强行索要赌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鹏系该组织中的一般参加者,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郭某鹏伙同他人在赌场“放冲”,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郭某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郭某鹏一人兼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郭某鹏有犯罪前科,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郭海鹏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郭某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