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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符区法院公开宣判 尹某、郭某彬、郭某鹏等三人涉黑案

  发布时间:2020-07-01 20:08:23


2019年10 31日,祥符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郭某彬等三人涉黑案,其中对尹某以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郭某鹏以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郭某彬以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以来,贾某超、刘某志等人在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兴隆乡及周边范围,采取滋扰、恐吓、殴打、侮辱、纠缠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替人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而在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以及兴隆周边形成人员较为固定的涉黑组织,尹某、郭某彬、郭某鹏成为其涉黑组织中的一般参加者。在贾某超等人的带领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钱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2014年5月、20158月,尹某、郭某彬在贾某超的指使下,为替人讨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对受害人进行辱骂殴打,构成非法拘禁罪;201534月份,尹某伙同贾某超等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201510月左右,尹某、郭某鹏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三被告人部分犯罪为共同犯罪,均为一人犯数罪,均需数罪并罚。考虑被告人尹某无前科,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退赃、退赔,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鹏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彬在其妻带侦查人员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虽不能认定自首,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到案后的表现,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在从轻的范围内对三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范天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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