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 31日,祥符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邵某杰涉黑案,以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自2015年夏季至2017年6、7月份,邵某杰以股份制的形式分别与贾惠超(已判决)等人在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祥符大道毛永正家、与孙春光(另案处理)等人在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八里庙李慧超经营的“水立方”澡堂、与贾惠超、李明胜(另案处理)等人在开封市祥符区杜良转盘北路东“米寨路口温泉”、杜良转盘东一门面房内、与刘畅、周春光(已判决)等人在开封市祥符区土山岗乡织锦寨村周春光家等多地参与开设赌场,加入了以贾惠超、刘大志等人为首的涉黑团伙,采取滋扰、恐吓、殴打、羞辱、纠缠等方式参与实施强行索要赌债、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邵某杰参与的以贾惠超为首的涉黑组织结构较为稳定,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多种非法手段进行非法行为,影响顽劣。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杰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邵某杰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邵某杰一人兼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邵某杰此前无前科,有自首情节;且其有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劝服同案犯投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