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薛某某涉黑案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参加了以孔某某(已判决)为首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兰考县城关镇一带有组织的通过实施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生活、经济秩序。以及2011年4月份被告人薛某某持械参加孔某某组织的聚众斗殴犯罪行为,致被害人王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一般参加者,参与实施了违法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遂作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