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下的钱我一定按协议约定归还,我对之前的行为感到后悔”,5月31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李某和杜某因民间借贷引发纠纷,2014年1月祥符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五日内偿还杜某借款共计80万元。判决生效后,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祥符区人民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李某因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变动情况等事由被多次拘留,但李某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
2018年8月,祥符区人民法院将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9月李某与申请人杜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当天支付给杜某50万元,双方约定下余借款每年归还5万元直至还清。后检察院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祥符区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在宣告判决前李某已履行了大部分执行义务,取得了杜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李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