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封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新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3日夜里,被告人王新良(男,46岁,农民。曾因犯盗窃罪、奸淫幼女罪于1995年9月12日被尉氏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减刑五年于200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2月4日被刑拘,因不符合收押条件,于同年2月5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6月17日被逮捕。)携带撬杠、水果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开封县万隆乡某政府院内,在实施盗窃时,被承包该院养鸡的村民张某某发现,被告人王新良逃跑,张某某追抓,被告人王新良为了逃跑,用撬杠将张某某的腿部打伤,后被张某某及闻讯赶到的群众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新良在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新良在刑罚刚执行完就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