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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同事四个手机 坐牢半年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09-08-27 17:34:41


    近日,开封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建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建平(男,22岁,农民)在开封县消防队站岗值班时,趁同寝室丁某熟睡之际,将丁某的一部诺基亚5310型手机盗走,价值990元。案发后,因丁某手机丢失,被告人张建平赔偿了丁某1300元钱。

    2009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建平在开封县消防队站岗时,趁同寝室的卜某某、张某某、陈某熟睡之际,将三人的手机盗走,三部手机总价值3705元。案发后,三部手机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在单位盗窃后,单位领导怀疑他,与其谈话中,被告人张建平交待了两次盗窃过程,并将手机赔偿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属投案自首。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判处。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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