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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笼放门前 气愤 小椅打伤人 获刑

  发布时间:2016-01-04 11:29:35


  王某见邻居王某某将鸡笼放置在自己新盖房门前,气愤不过,找外甥女婿赵某帮忙壮胆,并将人打伤。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6月25日上午,王某见到自己新盖房门前放有邻居王某某家的鸡笼,就给外甥女婿赵某打电话说:“别人的东西堆放在我门前不挪,你来给我壮壮胆”,赵某约集李某、张某等4人开车赶到后,与王某、孙某夫妇和邻居王某某相互吵骂后被人拉开。下午2点30分左右,王某与外甥赵某等人饭后开车经过时,发现鸡笼仍然没有挪,于是停车进入王某某家,发生争执时,赵某用小椅将王某某头部打伤。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赔偿受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被告人赵某2009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杜华杰    

文章出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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